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创新精神和 实践能力的高等职业技术技能型人才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含五年一贯制)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 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 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 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 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树立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 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 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学校实 施学生管理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 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 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 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相应专业技能资格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 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 益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 证件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 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招生办请假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 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 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 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按学校规定执行,保留资格期限为2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 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 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 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保留 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 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 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办理注 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经所在二级学 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以旷 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交学费等费用。未及时按规定缴交学 费等费用的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两 周不注册者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 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教 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 ,六十 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成绩按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 格和不及格)评定。考核成绩合格及以上 ,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 分。
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是一门必修课,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 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 情况综合评定 ,不合格者应补考。由于身体原因不能随班修读体育 课部分内容的 ,持医院证明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确认、通识教育 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后 ,可以免考 ,但须由通识教育学院 安排其他相关项目供学生修读 ,考核合格 ,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 和学分。
第十六条 毕业岗位实习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不得免修。实 习考核不合格者 ,不予毕业。全校各专业最后一学期的教学活动统 一安排为岗位实习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专业教 学需要确定 ;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 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学生在实习前 ,均须由实习单位(无论是学院 统一安排的还是学生自主选择的) 、学校、实习学生三方签订《学 生岗位实习协议》 ,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保障学生实习 安全、顺利地完成。实习成绩的评定应以实习单位书面评定意见和 学生实习材料的完成情况及学生实习期间综合表现为依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期末考核方式,也可采用过程考 核方式。考核方式由各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
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 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违背学术诚信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 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 ,或缺交 该门课程的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设计作品、作业等超过规定量的 1/2,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重病、家庭突发事件或参加学校批准的有关 活动等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 ,应申请缓考 ,缓考者应参加正常 安排的补考。 申请缓考须在考前持有关证明 ,经所在二级学院审 核,教务处批准。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 成绩一经评定,不得更改。如确实有误,应持原始 依据,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确认,经教务处审核认可后,方可更改。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实行两级管理,二级学院负责成绩录 入 ,并填写成绩登记表 ;教务处负责全校各专业学生课程考核成绩 的审核和网上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中出现的其它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期中考试作弊的学生 ,舞弊课程期中成绩记“0”分。因 而影响期末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应补考该门课程。
(二)期末考试作弊的学生,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舞弊课程成 绩记“无效” ,并提供考场情况记录单等支撑材料 ,按学校学生考 试违纪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三)学生第一次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考试作弊, 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第三次考试作弊者将开除学籍。
( 四)在大学生英语四(六)级、应用能力( A、B级) 、计算 机等级考试及其它重大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五)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按旷考处理 ,该课程成绩记 “旷考” ,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六)补(缓)考学生资格认定
1. 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
2. 经批准允许缓考学生。
被取消期末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安排补考。
因课程考试作弊成绩记“无效 ”者 ,一律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 考,参照第(二)款执行。
(七)学生课程考试资格认定工作在停课复习的前二周内进行。 辅导员、任课教师审核本班学生的考试资格 ,提出取消考试资格学 生名单 ,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统一报教务处 ,教务处于考试前一 周内向全校公布。
(八)期末考试,学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 时参加考试者 ,应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 ,经主管教学领导同意 并报教务处批准后 ,方可缓考 ,并在成绩栏内注明“缓考 ”字样。 缓考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参加补考。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的 ,按旷 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免修和免考
(一)因转学、转专业等原因 ,先前已取得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 课程学分 ,而教学要求又相当者 ,可申请免修、免考 ,其成绩按已 有成绩登录。
(二)学生参加自学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其课程要求与我校要求 相当的 ,经该课程任课老师认定并由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 见报教务处审批后,可申请免修、免考,其成绩按自学考试成绩登录。
( 三 )学生在本学期通过计算机一级、英语应用能力( A 、B 级)考试的 ,如该课程在本学期期末考试中不及格 ,可将等级考试 成绩记入该课程成绩。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六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应当在被 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准许提出校内 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的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 专长,且得到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及所属专业任课教师认可。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 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困,不转专业无法继续
学习。
( 四)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要求。
学生进行专业调整后 ,应按照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完成该 专业的所有课程。
第二十七条 校内转专业办理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转专业的学生,须征得家长同意并由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填写《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经转出、转入专 业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 ,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 ,书面 通知各有关单位。
(二)转出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向教务处报送以下材料:
1.《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2. 转专业学生学习成绩表(须经二级学院审核、盖章)。
(三)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按专业要求对转入的学生进行学 业考察,未通过考察的学生不能转入该专业。
( 四)艺术类和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不可互转专业。
(五)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后的一周内办理完毕, 学年中途不再办理转专业事宜。
( 六)经批准转入新专业的学生 ,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学生 证、学籍表随转入班级而更改;学号不得更改(一人一号)。
(七)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对原专业所取得的学分予以确认。
(八)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在原专业未获得的学分的课程,须参 加补考。
(九)转入新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转入专业的收费 标准交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时间
(一)新生入学不能申请转专业。
(二)大二第一学期学生可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跨学科门 类转专业。
(三)大二第二学期及以后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确有特殊原 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特殊困难,在原学校无法继续学习;
(二)学生确有所长,并已得到所在二级学院确认,在原院校由 于专业设置所限已很难有发展空间;
(三)有其它特殊原因者。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 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
第三十一条 转学办理程序
申请转学的学生 ,填写《学生转学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学院核 查后(转出学生须提供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意向函) ,随相关证明 材料(在校表现鉴定、成绩单、体检表)一并呈报教务处 ,经教务 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 ,正式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 学(确认)表》。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 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四)招生是以定向就业或委托培养录取的;
(五)跨学科门类者;
(六)一学年内未能达到规定学分,转为试读生者;
(七)受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八)欠缴学费者;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六章 留级、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课程经补考后仍有八门及以上课程不合 格(包括缺考、旷考和取消考试资格) 的 ,应予留级。学生在校期 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四条 留级学生转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按该专业交纳 学年学费。如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 ,经学生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 转入相近专业,按转入专业交纳学年学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学习需暂停学业者, 可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周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 ,可连 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 总学时1/3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
(三)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未缴或欠缴学费又未能办理助 学贷款的;
( 四)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 过5年。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2年。
第三十八条 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休学申 请表》 ,并附有家长或监护人的证明或签字 ,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 领导审查 ,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休学手续。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 学手续后方可离校。对于先请假后休学的 ,休学时间从请假之日起 计算 ;直接申请休学的 ,休学时间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学校要 求休学的 ,要与学生及家长沟通 ,正常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休学手 续后,学生应当离校回家长(监护人)或户籍所在地居住。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其它补助。休学时 间不记入在校学习时间。
(二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已办理医疗保险的学 生,病休期间可按保险条例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三)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得参 加任何课程考试。
(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 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否 则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 的在校学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在2年内可凭部 队《退伍通知书》 回学校办理相关复学手续。复学后可根据服役年 限编入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 的低年级班级学习。逾期不办理复 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学生在服役期间 ,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 的,不得复学,并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并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 复学;
(二)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 , 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 ,向教务处申请复学。未按时申请 复学,又没有办理续休学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三)学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其行为应符合《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 学习。
学生复学完成后按照新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新课程。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生因患有传染病、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凭本人 退学申请书和医院有关诊断证明申请退学。
(二)学生因家庭发生意外重大事故重大经济困难而不能坚持 学习的 ,凭乡(镇)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证明和本人退学申请书申请 退学。
(三)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 生 ,被其他高校统招录取 ,凭本人退学申请书和统招录取通知书申 请退学。
( 四)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完成学业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 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并经家长同意的。
我校按照《海南省民办高校学生退(转)学退费办法》(琼教 计[2008]158号)中相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后予以退费。
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 就读手续 ,可先办理退学或申请休学保留学籍 ,但保留学籍期限最 长为二年,并且只允许保留一次。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个人提出退学申请的,所在辅导员、二级学 院领导及学生处应详细了解和掌握其退学的原因 ,认真细致地做好 思想工作 ,并与其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 ,确系做工作无效者 ,可 准予退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退学申请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由教务处汇 总后,上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 本人或其监护人 , 自学校批准之日起 ,在一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 离校。
第四十八条 因精神病等疾病(包括致残)退学的学生,由家长 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其本人档案、户口转回其入学前户籍 所在地。
第五十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视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 明书(至少学满一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一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学校规 定年限内 ,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考核成绩合格
并获得学制内规定学分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给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关于结业生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凡持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参加学校统一安 排的重考或重修,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结业两年后不再受理。
(二)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 学习一年以上者,经申请并批准同意,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 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校 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 ,应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 证明文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 规定时间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 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已发学历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 撤销。对以作弊、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 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 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经本人申 请 ,学校核实后可由教务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 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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