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5-10-09 11:18:19  发布人:jwc  浏览量:0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教师调停课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师(含外聘和行政兼课教师)的教学行为,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制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行为,履行教学常规,提高教学质量,共同维护学校声誉和形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学任务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课表

课表是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制定的,它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是按进度完成教学计划的重要保证。课表一经排定,所有教师都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课表调整需通过教务系统同步更新,确保师生可通过教务系统、APP实时查询。

第四条 调课、停课

(一)调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课程名称等任何一项的确定性变更,而需要事前确定在其它时间、地点补课的行为;

(二)停课是指主讲教师所担任的某门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内授课,而需要暂停该时段课程,但需要事后另外安排在其它时间、地点补课的行为。

第五条 调停课申请事由

(一)因公调课

1. 教师任课期间因公出国、参加会议、招生等无法按规定时间正常上课的(须持有会议通知、邀请函等和学校相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2. 教师因参加培训、进修、答辩、评审、学术交流等,暂不能正常上课的(须持相关部门证明,经学校批准);

3. 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学校重大活动影响原定教学计划,需要调整上课时间、地点的;

4. 因开展校外实践、实训教学需要或因校外实践、实训教学单位有临时安排导致与其课程授课时间有冲突的;

5. 因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或上课必须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等不能使用)无法保证正常教学运行,或因天气、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导致不能按计划实施室内外教学活动的。

(二)因病调课:教师因病且经二级甲等或以上医院证明暂不能坚持上课的(应事前出具医院证明并经批准;如遇突发情况,需立即报备并事后补交书面材料)。

(三)因私调课:教师因个人特殊原因不能按原计划上课,需要调课的。如遇突发情况,需立即报备并事后补交书面材料。

第六条 调停课审批原则

(一)调停课申请通过线上审批,实行二级学院(部)、教务处、学校分管副校长三级审批制度(涉及请假的还须经人事处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调课或停课。原则上禁止因私调停课,如遇特殊情况由主管校长批准。调停课次数实行总量控制,各学院(部)调停课总课时不得超过课时总量的2%,该比例列入教学院部年度考核指标。

(二)所有调停课,原则上均应补课,补课需在调课后两周内完成。调课、停课、补课安排,应以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为原则。补课时间不得过分集中,以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影响教学效果。

(三)除因公调停课之外,每位教师每学期的调课时数一般不得超过所承担教学总学时的5%。调课学时超过上述标准的任课教师,不得参与本学年度的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四)每学期开学的前3周,原则上不予调课。

(五)全校性公共课由于涉及学生多,且覆盖不同专业,排课难度较大,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六)因全校性重大活动需要调停课时,由教务处提前发布通知,发布的全校性重大活动时间原则上不得变动。

(七)各种类型的全国统一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等),若与正常教学计划发生冲突,应由承办单位提前一周将考试时间、使用教室等情况报告教务处核准,报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发布调停课通知。

(八)个别专业所安排的实训课程因与社会活动结合,需进行课程调整时,应由该学院提前一周将具体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再报学校批准。

(九)除特殊情况上课时间、地点、班级发生冲突外,不允许在学期内整体调课。

(十)以学生自主学习、查资料、写论文、写报告等形式的变相停课申请不予批准。

第七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本人需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提交线上申请办理调停课手续;若因突发事故来不及提前2天办理手续的,按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书面证明。本人不能亲自办理调课手续者,可由教务干事代为办理,程序相同。

(二)申请调停课的教师应线上填写《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师调停课申请表》,经本学院(部)领导审批、教务处审批、学校分管副校长(如有需要)审批后,安排调课。涉及教师请假的调停课还需附上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的请假申请方能办理调停课。

(三)教师本人和学院(部)应及时同步将教学课程变动情况通知涉及的学生班级,不得疏漏。若因工作疏漏没有通知到位,导致学生或任课教师在教室空等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四)相关学院(部)应将调停课执行结果及时报教务处。

第八条 代 课

(一)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在调停课6学时以上,或停课时间超过两周,任课教师所在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教师临时代替上课,即代课。

(二)代课原则上应安排相应职称的教师承担。

(三)接替授课的教师与原授课教师须完成该课程教学档案和资料的交接后,授课院部方能向教务处提交代课书面申请(申请书应经原授课教师和接替教师签字认可),由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对调课、停课、代课的检查

(一)学院(部)要在学期中和学期末对学院(部)内的调课、停课和代课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对调课、停课、代课较多的,需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把检查结果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院部调课、停课、代课进行抽查,每学期将各院部教师调课、停课和代课申请单整理统计存档,作为教学院部以及教师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所有教师调停课必须严格履行调停课手续。课程调整结果以批准结果为准,教师不得擅自改变上课时间和地点。对未经批准擅自调停课的,将按教学事故认定。无突发事故,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完手续而调停课的情形,也将按教学事故认定。

第十一条 教师因公、因病、因私请假的调课必须按时补课。教师因私(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专任教师调休除外)在一学期内的调停课累计学时数在其所承担教学总学时数的5%以内的,其补课课时费按正常课时费的75%发放;若因私调停课累计超过其总学时数的5%,其补课课时费减半发放。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调停课管理办法同时作废。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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