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学场所相关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学校教学场所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提高教学场所使用效率,保障教学活动顺利进行,营造优良育人环境,践行“养优”文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场所,包括普通教室、多媒体教室、实验(训)室、综合机房、以及其他用于教学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教学场所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保障教学、规范使用”的原则,确保教学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管理职责
教务处:全面负责教学场地的管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监督执行情况,负责教学场所的统一调配和教学使用的统筹管理。
各二级学院:负责所属教学场所的日常卫生管理和维护。
后勤处:负责教学场所的水电、桌椅等基础设施的维护与修缮。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多媒体设备、网络系统的维护与技术支撑。
保卫处:负责教学场所的安全监督与突发事件处置。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管理机构设置
学校成立教学场所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信息化管理中心、后勤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教学场所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教务处作为教学场所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教学场所的统一分配和调度,制定教室使用计划,审核非教学用途使用申请,监督教室使用情况,协调处理教室使用中的争议问题。
各二级学院作为所属专业教学场所的直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指定专人管理本院教学场所,做好日常场地维护,监督使用人员遵守管理规定,及时报修损坏设备设施。
后勤处负责教学场所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包括门窗、照明、水电、空调等系统的正常运行,课桌椅的配置与维修。
信息化管理中心负责多媒体设备、网络设备的维护与更新,为教学场所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培训教师正确使用多媒体设备,及时处理设备故障。
保卫处负责教学场所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与维护,监督安全制度的执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安全演练,处理安全事故。
第七条 使用原则
教学场所使用遵循“教学优先、统筹安排、资源共享”的原则。所有教学场所优先保障计划内教学活动,包括正常课堂教学、实验实训、考试考核等。在满足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可提供给校内单位、学生组织及经批准的校外单位使用。
第三章 教学场所使用管理
第八条 适用范围
教学场所主要用于以下活动:
(一)计划内教学: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环节、各类考试等。
(二)学术活动:学校组织的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
(三)学生活动:经批准的学生班会、社团活动、竞赛培训等。
(四)社会服务:经学校批准的有偿社会培训、考试等服务。
(五)其他活动:经学校批准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 使用申请流程
(一)计划内教学使用: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于每学期开学前编制教室分配表,各教学单位按计划使用。
(二)临时教学使用:教师因调课、补课需使用教室,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教务处审批后安排。
(三)非教学使用:
1.校内单位使用:提前2~3个工作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后使用。
2.学生活动使用:由指导教师提前2~3个工作日向教务处申请。
第十条 使用规范
所有教学场所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按申请内容使用教室,不得擅自变更用途、转借他人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二)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使用和退场,不影响后续教学活动。
(三)爱护教学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搬动或损坏。
(四)保持教室整洁卫生,不得在室内吸烟、进食、乱扔垃圾。
(五)不得随意张贴、悬挂物品,不得随意拖动课桌椅。
(六)使用完毕后,关闭设备电源、空调、门窗,恢复教室原状。
第四章 教学场所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设备配置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配置教学场所的设施设备,包括多媒体设备、讲台、课桌椅、黑板(白板)等基本教学设备,以及各专业实验(训)室所需的特殊设备。
第十二条 设备维护保养
(一)日常维护:各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教学场所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态,及时处理小故障。
(二)故障报修:使用者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报修,管理单位应在接到报修后及时响应,严重故障应在24小时内解决。
(三)设备更新:各管理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提出更新改造计划,按学校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设备操作要求
(一)多媒体设备:教师应参加多媒体设备操作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应立即关闭电源,并报告管理人员。
(二)实验(训)室设备:使用者必须经过设备操作培训,掌握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在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三)严禁行为:严禁私自安装、拆卸、改装设备;严禁非专业人员维修设备;严禁使用教学设备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五章 教学场所安全与环境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责任
学校实行教学场所安全责任制,各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教学场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
(一)教学场所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保卫处负责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三)保证安全通道畅通,安全出口不得锁闭,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四)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堆放物品,严禁遮挡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用电安全
(一)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非教学电器。
(二)下班或使用结束后,应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电源。
(三)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发现老化、破损及时更换。
(四)雷雨天气应关闭电器设备,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七条 设备操作安全
(一)使用教学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规操作。
(二)实验(训)室要制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危险源及防控措施。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处理
(一)各管理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疏散人员,并报告相关部门。
(三)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一)对教职工:轻微违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教学的按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
(二)对学生:轻微违规给予批评教育;损坏设备的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三)对校外单位:违规使用场所的,终止其使用权限,不再接受其使用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