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职业学院课程免修、免考、置换管理规定
根据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教学管理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全校课程免修、免考、置换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免修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学生对于必修课程或选修类课程,在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免修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试,获得 该门课程相应成绩和学分。
第二条 免修、免考课程须为同层次、同类别、同一教学要求,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第三条 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制度。将学生已有职业经历、取得的行业证书或已掌握的技术技能转换相应的学分,置换、免修、免考相应的专业课程。
第二章 课程免修、免考、置换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可以免修、免考相应学期的《综合英语》课程:

(一)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级并获得相应证书的;免修、免考相应学期《综合英语》,其课程总成绩按85分(良好)计;
(二)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的,免修、免考《综合英语》全课程,课程成绩按照90分(优秀)计;
(三)通过托福考试并取得72分及以上成绩的,免修、免考《综合英语》全课程,课程成绩按照90分(优秀)计;
(四)通过雅思考试并取得4.5分及以上成绩的,免修、 免考《综合英语》全课程,课程成绩按照90分(优秀)计。
第五条 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并获得相 应证书的,经本人申请可免修、免考《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课程成绩按照90分(优秀)计。
第六条 学生为体育特长生或非体育特长生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运动会或专项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可免修、免考大学体育全课程,课程成绩按照90分(优秀)计。
第七条 退伍军人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免修、免考公共体育、军事理论、形势与政策三门课程,课程成绩按照85 分(良好)计。
第八条 因身体残疾或其他特殊原因,完全不能参加体育类课程学习者(含体测、军事技能),持残疾证明或三级甲等医院的证明材料,可以免修、免考;课程成绩按照60分(及格)计。
第九条 通过国家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课程,国考课 程取得60分以上成绩、省考课程取得90分以上成绩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可置换专科层次的相同或相近必修课程。
第十条 由学院统一安排赴国内外先进院校和其它教育机构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流学习时间为一学期及以上的,进 修交流期间学习的课程可置换学院当学期相同或相近必修课 程 。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与专业相关并且社会认可的职业技 能证书,已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可置换相应的课程。具体可置换的课程由各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体现。
第十二条 学籍异动(包括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 及转学等情形)的学生,异动后的应修课程中,如有异动前 已修合格的同名或相近课程,学生可以免修、免考该课程。 成绩按原考试成绩登记。但要求同名或者相近课程的教学学时和教学要求相同,且学分不低于异动后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因创业申请休学,复学后由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相关创业证明,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确认,可申请毕业实习免修。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履行国家义务,支持国防建设, 并体现人才培养的灵活性,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校学生实 习期间被批准应征入伍,可凭入伍证明直接认定实习。提交 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免实习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学校 相关部门审批后,服役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实习成绩按85分(良好)评定,若服役期间获部队表彰,成绩可定为95分(优秀)。
第十五条 下列课程不接受免修、免考申请:
(一)对于虽有限制性身体条件,但仍能参与体育课程部分教学活动的学生,不适用于体育免修、免考范畴。此类 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可进行课程旁听,并由任课教师制定个性化的考核方案,如适当降低要求或变换形式。
(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有实验、设计的课程。
第三章 课程免修、免考、置换的程序
第十六条 提出申请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免考或置换,须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附表),并附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资格初审
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由辅导员会同专业负责人(根据情况需要)进行资格初审,主要核实申请条件的符合性与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八条 学院审核与确认
通过初审的申请,须依次报请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及课程承担单位(开课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核与确认,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义务
学生在课程免修、免考或置换申请未获正式批准前,必须按时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缺勤。
第二十条 校级审批与结果告知
各学院审核通过的申请,应统一报送学校教务处进行最终审批。教务处审批通过后,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结果告 知以下各方:
(一)该课程的任课教师和辅导员;
(二)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干事;
(三)课程所归属学院的教务干事。
第二十一条 成绩与学分记载
(一)经批准予以免修或免考的课程,学生可获得该课程规定的相应成绩与学分。
(二)因“已修合格”原因而免修、免考或置换的课程,其成绩按原修读成绩记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免修免考申请表
附件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免修免考申请表
学 院 | 专 业 | |||
姓 名 | 学 号 | |||
班 级 | 联系电话 | |||
免修免考学期 | ||||
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考核类别 | 任课教师 | |
本人申请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辅导员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所在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任课教师所在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初审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 注 :
1. 本表一式四份,申请人、学生所在学院、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如涉及多个学院均需留存)、教务处各留存一份。
2.申请需要附上相关证明,如入伍证书复印件、医院诊断证明等
3. 申请获批后,学生需按规定完成课程相关实践或后续学习任务(如有)。
4.弄虚作假者,取消免修免考资格并按校规处理。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 0 2 6 年 1 月 2 1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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