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重类设备
(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如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3t且提升高度大于等于2m的起重机),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操作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4年复审一次(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可不取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3)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不得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4)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5)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周边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6)起重设备声光报警正常,室内起重设备要标有运行通道;
(7)完善起重设备吊索具的使用安全管理,正确选用吊索具并定期点检,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二、压力容器
(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如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等于30L且内直径大于或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快开门式式压力容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每4年复审一次,其他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由使用单位加强培训和管理;
(3)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不得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4)落实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
(5)原则上不超期使用。对于已达设计使用年限,或未规定使用年限但已超过20年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检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6)大型实训(实验)气体(窒息、可燃类)罐必须放置在室外,周围设置隔离装置、安全警示标识;
(7)大型实训(实验)气体罐的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
(8)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的气罐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明显位置,同时应设避雷装置;
(9)制定大型气体罐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维护、保养及安全责任制;
(10)定期检查大型实训(实验)气体罐外表涂色、腐蚀、变形、磨损、裂纹,附件是否齐全、完好。
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须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驾驶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并每4年复审一次;
(3)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不得使用超出检验有效期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4)在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作记录;
(5)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环境。
四、冰箱管理
(1)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为防爆冰箱或经过防爆改造的冰箱,禁止使用无霜型冰箱储存易燃易爆试剂;
(2)冰箱内存放的物品必须标识明确(包括品名、使用人、日期等),并经常清理,有清理记录;
(3)冰箱内储存试剂必须密封好;采取防破损和防泄漏的措施;
(4)冰箱周围留出足够空间,周围不堆放杂物,影响散热;
(5)实训(实验)室冰箱中不放置食品。
五、烘箱与电阻炉管理
(1)烘箱、电阻炉不超期服役(一般使用期限控制为12年),如超期使用需经审批;
(2)烘箱、电阻炉不使用接线板供电;
(3)不使用有故障、破损和温控失效的烘箱、电阻炉;烘箱放置位置、高度合适,方便操作;
(4)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不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一定的散热空间,设备边上不能放置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冰箱、杂物等;
(5)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在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6)使用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时有人值守(或10-15分钟检查一次),或有实时监控设施;使用中的烘箱、电阻炉要标识使用人姓名;
(7)烘箱等加热设备内不准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不使用塑料筐等可燃容器盛放实训(实验)物品在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
(8)使用完毕,清理物品、切断电源,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后方能离开。
六、明火电炉与电吹风等管理
(1)涉及化学品的实训(实验)室不使用明火电炉;如不可替代必须使用,须有安全防范举措,并经学校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办理许可证;
(2)有许可证使用明火电炉的,其使用位置周围无易燃物品,并配备了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
(3)不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4)明火电炉、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5)不能用可燃材料自制红外灯烘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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